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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(经2026年5月7日 第八届理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的财务管理,规范财务行为,保障本会作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公益资产的保值增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慈善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本会《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: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;严格收支管理,合理管控资金;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确保资金使用的公益性、合法性和透明性。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: 1.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,规范财务核算流程; 2. 依法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; 3. 厉行节约,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; 4. 加强资产管理,防止资产流失; 5.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,如实反映财务状况; 6.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财务工作负总责。本会理事会为财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,负责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,对重大财务事项(包括章程第七十条提及的大额经费开支)进行决策。根据章程第七十条规定,涉及大额经费开支等重大事项决策时,应支持党组织提出意见。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(或指定专职财务人员),具体负责日常财务核算、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。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。 第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账、款分离管理。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、编制凭证、登记账簿、编制报表;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付、保管。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,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支出、费用、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。 第七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事会的监督。监事会有权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,对财务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,并根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。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会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。每年年底,秘书处应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、公益活动项目计划(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),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。 第九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报请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。预算一经批准,即具有约束力,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。 第十条 秘书处应定期(每季度或每半年)向理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,超出预算额度10%的重大调整,须报理事会批准。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严格按照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,主要包括: 1. 政府及有关机构的资助; 2. 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; 3.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4. 按照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; 5. 利息; 6.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十二条 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、统一核算,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或账外设账。本会投入人(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)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管理: 接受捐赠时,应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《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》。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,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、数量、质量、用途、交付时间等内容。 禁止性规定: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,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。 第十四条 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 第十五条 公开募捐管理: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,必须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。 开展募捐前,应制定募捐方案(包括募捐目的、起止时间、地域、受益人、募得款物用途、募捐成本、剩余财产处理等)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,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。 募捐活动现场或载体上,必须公布募捐组织名称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、募捐方案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支出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宗旨。支出主要包括: 公益活动项目支出: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(如助学支教、赈灾救难、助孤安老、扶贫济困等)的公益项目资金。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,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。 行政办公支出:办公费、水电费、邮电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等维持本会正常运转的费用。 人员经费支出: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社保、福利费及志愿者的必要补贴(如误餐、交通补贴)。 筹资费用:为筹集捐赠资金而发生的印刷、宣传、差旅等费用。 党组织工作经费: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,纳入管理费用列支。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费用支出应遵循“勤俭节约、量入为出”的原则。任何支出必须取得合法、有效的原始凭证。 第十八条 严格审批程序,重大开支应支持党组织提出意见: 1. 一般性开支(如2000元以下):由经办人签字、注明用途,财务审核票据合规性,报会长(理事长)审批。 2. 重大开支(如2000元以上):需事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,并附相应的会议决议。在理事会决策前,应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。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章程第六章(项目管理) 的相关规定。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: 本会应合理设计慈善项目,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。 重大慈善项目(包括:年度慈善项目计划;超过5万元的慈善项目;其他按规定需要表决的项目)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。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前,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。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与监督: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 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。特别注意: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。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,不得挤占、挪用。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管理: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、长期投资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。本制度重点规范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。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: 现金管理:严格遵守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,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。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结算。 银行存款: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,不得出租、出借账户。每月末,会计必须核对银行存款余额,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。 不准坐支现金。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: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(如10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 购置固定资产需列入预算,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,并办理登记领用手续。 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,办公室建立实物台账,每年至少盘点一次。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。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: 秘书处每季度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表。 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。 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审计报告)。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服务: 捐赠人有权查询、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,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。如违反捐赠协议滥用捐赠财产,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。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(信息公开): 本会按照《慈善法》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 本着透明公益的原则,本会应通过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或当地媒体,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资助项目支出明细。 对于重大公益项目,实行专项核算,并进行项目中期和结束后的财务披露。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,妥善保管。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定期两类。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,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,并列出清单由监销人签字确认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凡本会此前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理事会。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不符,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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